房屋买卖
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很重要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在双方合同约定下,买方已经将钱支付给卖方,但因房价波动较大,有时会出现卖方后悔或毁约,最终导致房屋无法及时过户,或出现‘一房二卖’现象。”9月16日,在建设路北侧市二农机家属院,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厅法官刘强向社区居民讲解身边的案例,居民深感受益匪浅。
刘强称,2012年,李某在文峰游园有一套房子欲出售,找到同事赵某,欲售45万元。赵某有购房意愿,在第三方王某的公证下,双方以40万元成交,并约定赵某将购房款全额支付后7日内李某协助赵某过户,如不过户,李某应承担赵某的赔偿损失,但具体如何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赵某按约定支付房款后,多次找李某要求其协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诿,并提出前段时间同样的房子有人卖了45万元,让赵某再支付5万元。无奈,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真实合法,李某应履行过户义务,其以价格过低拒绝过户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按约定期限将房屋过户给赵某。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的具体赔偿金额,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另外,‘一房二卖’的现象也较普遍。”刘强说,在望田路玉秀新村,王某有一套房子,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约定支付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付款后,王某的邻居孙某主动找到王某,愿意出28万元。王某和孙某到房产管路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张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已再次被卖,遂诉诸法庭要求返还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王某和张某明确约定,若没有按时过户,王某须每天承担1/1000的违约金。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王某和孙某在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房屋归孙某所有。王某须退还张某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刘强提醒,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市民不但要注重房屋质量,还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研读;同时应及时对房屋进行过户,否则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条和欠条
二者的诉讼时效各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遇到借条、欠条,二者在法律上完全不一样。”刘强说,“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借款相当于欠款,但欠款不等于借款。”
刘强用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甲、乙是朋友关系,甲因生意向乙借1万元,并向乙出具了欠条。内容是甲欠乙1万元,欠款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没有另外注明还款时间等其他内容。一段时间后,乙向甲追要欠款,甲以种种理由推脱。2012年10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1万元。
法院查明,甲、乙对1万元钱的事情都认可,但乙提供的欠条上只有欠款日期,没有具体还款时间。从2010年9月到2012年10月,已经超出两年诉讼时效。法院对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强称,欠条若注明清欠日期,从清欠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起诉讼;若欠条只注明欠款日期,没有注明清欠日期,从欠款之日起两年内为有效期。法院审理认为,因甲向乙出具的是欠条,乙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期内没有起诉,至2012年10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欠条作废。
“借条的诉讼时效也是两年。若借条上标注有‘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至‘还款日期’后,借款人仍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在标注的‘还款日期’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出‘还款日期’两年,法院也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刘强说,但如果借条上只注明了借款时间,没有标注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日期的次日起均为有效诉讼期。
刘强提醒,亲朋好友、兄弟之间,因借钱出现矛盾的事情很常见。有借款等情形出现,最好双方履行个手续,不履行手续将无法保障权益。如果打条,也应该对欠条、借条等了然于心,“大家应做到用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在出现问题时,也可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权益”。
有关狗的事儿
规范养狗行为,可保障合法利益
如今,小区养狗的人日益普遍,因狗生出纠纷的事儿也越来越多。如何规范养狗的行为,成为社区居民谈论的一个焦点。
9月1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厅法官张岚用身边的案例讲述了有关养狗引发纠纷的事儿,社区居民从中受到一定启发。张岚称,被告人在顺河街一家属院居住。一日上班时,被告人从家属院驾车外出,行驶中碾到一条小狗。看到爱狗受伤,狗主人忙上前抱狗,结果又被狗咬了一口。“一件小事引发两起案件。狗主人起诉司机,要求赔偿小狗的医疗费,同时赔付自己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按照我市的《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狗主人应该对狗进行入户登记,同时外出时应做好防护措施,小狗被碾伤原告负有主要责任。另外,关于打狂犬疫苗的费用,狗主人没法证明自己被咬与车主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张岚特别提醒,在公共场合,狗主人应该注意约束小狗的行为;同时应该根据我市的《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对爱狗进行登记,“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